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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伤去世,遗产分配公婆儿媳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律师巧化矛盾,握手归好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量:1058

丈夫工伤去世,遗产分配公婆儿媳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律师巧化矛盾,握手归好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熔炼分厂职工,2009年9月30日因工不幸受伤,于2009年12月6日医治无效去世;杨某与李某系夫妻,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老李和陈某是李某的父母。

丈夫的不幸去世,杨某万分悲痛。在与企业方签订《抚恤补偿协议》及《抚恤补充协议》得到赔偿411000元,杨某与李某的父母达成\"分配协议\",李某仅仅享有64833元,大部分由李某父母享有。而其余遗产李某父母认为杨某无权享有;涉及确认遗产的财产范围:1.2003年夫妻共同购买的昆明市五华区王家桥(云冶生活区)新44幢1号房屋,该房登记在李某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95361元;2.被继承人李某工资卡内存款余额26582.7元;3.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4.养老保险账户余额;5.基金账户余额;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置办的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杨某认为不管怎么说曾都是一家人没必要闹到法院去,经多次沟通,但李某的父母却认为因杨某未生子女,所以无权分割任何财产,虽多次协商未果。

二、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杨某自知此事若不走法律程序,那将不知何时是以何局面收场,但是杨某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平生就没上过一次法庭,最重要的的不知道怎么最大限度的维权,在在再三斟酌后便全权委托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继承专业方向杨生顺律师为其维权,于2009年一纸诉状将李某父母告上法庭,请求分割:上述遗产三分之二给杨某,另三分之一给李某父母,因本案中遗产都属于李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办都属夫妻共同财产,所有财产应先分一半给杨某了以后,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平均分割,因杨某没有住所,请求房屋归其所有,差价补偿。法院受理了以后,因上述3—5证据律师及当事人无法调取,只有申请法院调取,本案经过两次开庭,最终在律师及法官的努力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遗产最终分配方式如下: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王家桥(云冶生活区)新44幢13-1号房屋及屋内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归杨某所有;其余遗产归李某父母所有。

三、律师概括及提醒

概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是所有的纠纷中比较特殊的一类纠纷,此类纠纷必定发生在具有某种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当事人彼此之间相互都比较了解,一旦纠纷发生,原本是和和和睦睦的一家人,彼此之间的仇视程度将比与没有身份关系的人的仇视程度深,使得在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律师介入后,对方当事人会认为这是他们的家务事跟其他任何第三人无关,对方当事人律师的介入往往很难接受,认为律师的介入严重威胁自己的利益,把事情搞复杂等;但是只要说明:律师的介入是为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尽早、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对纠纷的解决百利而无一害,此时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对律师的看法就会有所变化。而此类纠纷因关系着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法院大多都调解结案,此类案件调解是原则,判决是例外。

律师提醒: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的发生,因此类案件性质比较特殊,关系家庭内部和睦,亲情的延护,社会的和谐;首先要有小家庭的和睦才会有大家庭的和谐,毕竟不管怎样,曾经或将来都是一家人嘛,没必要把关系搞定多僵;纠纷发生后律师建议应尽量冷静、理智的协商,能和解尽量和解;不能和解,应尽快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不要鲁莽行事,那将滋生更多纠纷;当然在和解之前,也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自己在法规范围内能争取到那些权益,这样在和解时,你才能作出恰当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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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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