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死,还是医院失误致死,双重责任创设的成功维权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3日晚上8点50分左右,家住建水的李某从自己经营的金店下班回家,身上携带店铺内的全部金银饰品。被邓某、姚某、杜某等人盯上,此时不幸已经悄然降落了一个正经生意人的身上,可李某毫不知情,邓某等3人尾随其后,并用钝器袭击李某头部,抢走装有黄金白银首饰的背包,其金银价值30余万元,李某受伤后爬回家中,意识还比较清醒,其妻子余某看到丈夫满身是血,立刻报警并拨打了120,李某随即被送到了某县人民医院。
入院后,该院医务人员仅仅对李某输液,家属是万分的焦急,可医务人员却不慌不忙,拖拖拉拉的情况下给受害人做了CT,进行了缝合。焦急的家属看着你某疼痛难忍,并呕吐和耳内出血不止。家属先后无数次告知并询问医生,医生不但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且还不前往查看,并每次极其不耐烦敷衍的回答:两三天内出血是正常现象。到当晚深夜2点时许,李某大喊大叫,乱蹬乱抓,遂声音微弱。叫来医生,病人已经奄奄一息,医生要求做了第二次CT。当晚做完CT回到电梯口时,李某面部已经明显变黑;回到病房时,受害人已经死亡,医务人员才对其进行的所谓抢救,做人工呼吸,但早已无济于事。
专业人损律师介入,提出大胆的维权方案:考虑抢劫犯罪嫌疑人年幼且无赔偿能力,律师凭借多年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断定医院有责任,建议一定追究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刑事诉讼的滞后,建议家属先起诉医院,索赔经济损失。
二、诉讼维权
(一)、考虑到医院的责任问题,律师与某县人民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选择与医院共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判明医院责任。
经双方共同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县医院在为李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在其死亡后果中应承担次要责任以下。随即根据鉴定结果,与院方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对赔偿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到建水县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院方赔偿人民币207345.6元;二、请求判令院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此事一发生,李某家人随即委托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人损方向专业律师杨生顺全权代理此案;邓某、姚某、杜某等3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本案中因姚某、杜某均系未成年人,2009年5月31日以李某的父母、妻子、儿女等人为原告,以邓某、姚某及其父母、杜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一、依法以抢劫罪追究邓某、姚某、杜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处死刑;二、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9563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65000元;丧葬费120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8615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尸体检验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金银物品损失300000元)。
(三)、判决结果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邓某、姚某、杜某等三人分别根据其所犯罪行判处了相应的刑罚。民事赔偿部分:法院确认了本案中原告诉请是合理合法的,但考虑本案实际和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酌情判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由邓某赔偿40000元,姚某的父亲赔偿20000元,杜某的父亲赔偿20000元,邓某及上述姚某的父亲、杜某的父亲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另县法院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8733.75元的百分之二十,即87746.75元,扣除原告向医院借款32000元,医院尚欠55746.75元,诉讼费按比例承担,原告承担百分之八十,被告承担百分之二十。
三、律师总结及提醒
在本案中律师发挥了很关键的作用,一般人都只会想着告即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算了,也就是刑附民赔偿就已经穷尽赔偿主体了,哪知还可以告医院,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与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以下,使得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律师提醒:一旦不幸发生,应尽早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以免让您的合法权益因您不懂法而丧失主张的机会。
专业律师可以穷尽各方面的维权途径,尽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谋福利;专业律师具备良好的行业沟通协调能力,为您的权益维护带来新的曙光。